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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于:2018/3/30 11:21:13  浏览:1282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3月30日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章 部门协作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重点审核从量计征税目计税单位是否正确,从价计征税目申报单价是否合理,数据有无缺项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