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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越城区行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0号)

发布于:2017-12-14 14:54:23  浏览:2415次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第六条“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重新公布如下:

  越城区行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继续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越城区行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0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绍政办发〔2014〕106号文件规定的《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一览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一览表》按实计补。

  附件:征地区片级别范围及区片综合价一览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

征地区片级别范围及区片综合价一览表

单位:万元/亩

区片

街道、镇名称

耕地、其他农用地

(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

6.0

3.6

3.0

  迪荡街道、稽山街道、东湖街道、皋埠镇、鉴湖街道、灵芝街道、东浦街道

5.8

3.5

2.9

  斗门街道、马山镇、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

5.6

3.4

  2.8

  1. 征收耕地的区片价中,安置人口数按≤1人/亩的标准确定,当安置人口数大于1人/亩时,则需按[补偿标准+(每亩需安置人口数-1)×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修正。

  2. 安置补助费标准:Ⅰ级、Ⅱ级、Ⅲ级均为16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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